商標注冊
一、商標基礎知識
1、商標的定義
商標是商品的生產者、經營者在其生產、制造、加工、揀選或者經銷的商品上或者服務的提供者在其提供的服務上采用的,用于區別商品或服務來源的,由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志、聲音、顏色組合,或上述要素的組合,具有顯著特征的標志,是現代經濟的產物。
簡而言之:用上產品上的標志,用來區別產品的生產商或者服務商。
2、為什么要注冊商標
降低維權被訴訟等法律風險,可以排除他人在相同或者相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如果沒有注冊話,雖然也可以使用,但是不受到法律的保護,可能會面臨被他人起訴商標侵權并且賠償的風險。
3、商品分類
在辦理商標注冊申請時,首先要正確匹配客戶的產品/服務對應的商標類別,商品及服務的分類共有45個類別《商標分類表》。
1-34類:商品商標,用于實物商品上的標志。
35-45類:服務商標,用在服務上的標志。
分類目的:
1.為了商標檢索、審查、管理工作的需要,把某些具有共同屬性的商品或服務組合到一起。
2.作為申請商標注冊辦理手續及繳納費用的基本單位。
4、商標標記TM與R的含義
“TM”是英文“trademark”的縮寫,商標上的TM也有其特殊含義,用TM則是商標符號的意思,即標注TM的文字、圖形或符號是商標,但不一定已經注冊(未經注冊的不受法律保護)。
“R”是國際上通用的注冊商標標記,是英語單“register”首寫大寫字母,表示已經注冊的意思。
5、不能作為商標的標志
《商標法》第十條 下列標志不得作為商標使用:
(一)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勛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國家機關所在地特定地點的名稱或者標志性建筑物的名稱、圖形相同的;
(二)同外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該國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間國際組織的名稱、旗幟、徽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組織同意或者不易誤導公眾的除外;
(四)與表明實施控制、予以保證的官方標志、檢驗印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授權的除外;
(五)同“紅十字”、“紅新月”的名稱、標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帶有民族歧視性的;
(七)夸大宣傳并帶有欺騙性的;
(八)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
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義或者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組成部分的除外;已經注冊的使用地名的商標繼續有效。
必須使用注冊商標的商品:醫藥制品,煙草制品。
二、商標注冊流程
1、商標注冊前期所需資料
1.商標名稱、商標圖案
2.商標類別(根據其產品來匹配相應的類別)
3.檢索
4.挑選需要注冊的商品(6位編碼),然后簽訂合同
5.收款開具發票
6.提交申請資料
2、商標審查流程
(1)形式審查(1個月)
資料是否齊全、營業執照是否有效
商標圖樣是否清晰
是否屬于規范商品
(2)實質審查(5個月)
1.審查商標是否具有顯著性。
2.審查商標是否違反《商標法》的有關規定。
3.審查商標是否屬于其他法律、法規所禁止的內容。
4.審查商標是否與其他商標相同或者近似。
(3)初審公告(3個月)
也叫異議期,實質審查通過的商標局會在《商標公告》中予以公告。商標自刊登初審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沒人提出異議,該商標予以注冊,同時刊登注冊公告。三個月內提出異議的,商標局會在自公告期之日起十二個月內做出是否準予注冊的決定。
三、商標業務介紹
1、駁回復審
《商標法》第三十二條規定:
對駁回申請、不予公告的商標,商標局應當書面通知商標注冊申請人。商標注冊申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由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2、商標異議
根據《商標法》規定,異議申請人可以是在先權利人、利害關系人;或者任何人。對初步審定公告的商標,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異議申請人可以提出異議申請。
(1)商標異議申請流程:
簽署商標代理委托書,并附異議人的身份證明(如營業執照、身份證等)。
準備異議書件:包括填寫異議申請書、擬寫異議理由及事實依據并附相關證據。
由商標代理機構代異議人向商標局提交異議申請書件。
(2)商標異議申請所需材料:
《異議答辯通知書》原件。
《商標代理委托書》蓋章或簽字原件,一式兩份。
答辯人的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自然人的身份證復印件(外國人需提供本人的護照復印件及其中文譯本)。
答辯所需要的證據材料,基于不同的異議理由準備不同的證據材料。
3、商標撤銷
使用不當撤銷:是指注冊商標所有人違反合理使用注冊商標的義務而其注冊商標由商標局予以撤銷的情形。
a.自行改變注冊商標;
b.自行改變注冊商標的注冊人名義、地址或者其他注冊事項;
c.自行轉讓注冊商標;連續三年停止使用注冊商標;
d.使用注冊商標,其商品粗制濫造,以次充好,欺騙消費者。
4、商標續展
注冊商標的有效期為10年。注冊商標有效期滿后需要繼續使用的,應當在期滿前的12個月內申請續展注冊;在此期間未能提出申請的,可以給予六個月的寬展期。寬展期內仍未提出申請的,注銷其注冊商標。
每次續展注冊的有效期是10年。
續展經核準后,核發商標續展證明。
需要材料:續展申請書、委托書、申請人主體資格證明。
5、商標變更
商標注冊人的名義、地址或其他注冊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辦理相應變更手續。
需要材料:變更申請書、委托書、申請人主題資格證明、工商局出具的變更證明文件。
6、商標轉讓
將注冊商標轉讓給他人的,應當到商標局辦理注冊商標的轉讓手續。
因企業合并、兼并或改制而發生商標專用權移轉的,應當到商標局辦理注冊商標的移轉手續。
依法院判決發生商標專用權移轉的,也應當辦理移轉手續。
轉讓商標時需一并轉讓手頭上的近似商標。
需要材料:轉讓申請書、轉讓人主體資格證明、受讓人主體資格證明、轉讓協議。
7、商標許可備案
商標注冊人可以通過簽訂商標使用合同,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許可人應當自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簽訂之日起3個月內將合同副本報送商標局備案。
商標被許可人應當積極進行許可備案,未經備案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需要材料:許可備案申請書、委托書、許可合同、雙方申請人主體資格證明